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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利来app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结合咸阳市实际情况,咸阳市政府要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谁来参保
律师事务所也需参保
据悉,本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驻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部省属、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所属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登记时携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职工工资花名册以及相关资料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科科长曹卫国表示,新政策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工伤保险以后,参保单位的员工如果发生伤亡情况将由社会保障体系支付相关费用,员工权益将更加有保障。
谁来缴费
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现行征缴方式运行。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准费率统一按照工资总额0.5%确定。
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在编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据人社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薪级工资晋升审批表》工资总额确定。本人工资低于咸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咸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市、县(市、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由财政承担的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划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及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谁来认定
市内由市人社部门负责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材料,由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初审,审核合格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执行。
由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照原标准和渠道支付。2011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前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原渠道支付,参加后由基金支付。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怎样补缴
自成立之日起补缴
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参保登记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编人员不在本通知参保范围内,其在编人员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支付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本办法颁布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按原渠道解决。
同时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就人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