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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若干规定-利来app
西安高新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整理汇总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高新区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述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由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的,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证,核发退休待遇。
第二章 正常退休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一)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
(二)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的。
第五条 参保人满龄当月,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机构携带如下资料,到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人本人档案;
2、对照本人档案如实填写的《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
3、职称等相关证件资料。
第三章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一)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
(二)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高温和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它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第七条 特殊工种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本人从事的工种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明确的特殊工种;
(二) 本人档案明确记载从事特殊工种的相关工作经历。
第八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预报制度,即满龄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向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报请市人社部门审批。
(一)未经预报而申请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予办理。
(二)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如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亦可按照正常退休年龄退休。在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之间,本人也可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选定一个满周岁的年龄,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第九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单位携带如下资料,到高新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对下一年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进行退休预报:
1、参保人本人档案;
2、《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一式三份;
3、《特殊工种退休预报汇总表》一式三份。
(二)高新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对预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人员信息汇总后,形成《西安高新区特殊工种退休预报汇总表》。
(三)高新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将初审通过人员资料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批。
(四)通过市人社部门审批的参保人,在其满龄当月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机构携带如下资料,到高新区劳动和保障部门直接办理退休手续:
1、《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一式三份;
2、本人《退休申请》一式三份;
第四章 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二)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等级为一至四级。
第十一条 职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应先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后,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代办养老保险的部门携带如下资料,到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人本人档案;
2、《职工非因工致残伤残程度检查鉴定表》;
3、《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职工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参保人可选择办理退职。
第五章 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主要考虑其在延长离休退休年龄期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必要性。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二)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三)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四)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可以接替的。
“身体条件”是指身体健康,能坚持8小时工作,符合在延长期间所承担的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携带如下资料到高新区劳动和保障部门审批:
(一)所在单位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二)本人书面意见一式三份;
(三)《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
(四)职称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审批通过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一般批准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按照干部分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报请省、市人事部门审批,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六章 视同缴费
第十六条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连续工龄,指国家干部、工人在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本人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原固定职工在我省实行个人缴费制度(1992年12月31日)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国家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1986年9月30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
(三)军队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进入企业工作的,其军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人员,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五)转制事业单位职工在转制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六)转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转制前后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制后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1986年9月30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至转制前的缴费年限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
(七)原行业统筹企业在本行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
(八)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九)办理了下乡插队插场手续,并经县级以上知青部门正式认可的知识青年,无论他们是集体插队或是单身插队投亲、靠友,还是随父母去“五•七”干校劳动,他们在农村和“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临时工、合同工、副业工、轮换工、亦工亦农人员(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招收的临时人员)、民办教师在原工作单位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招、转、顶替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招、转、顶替到其它单位为固定工后,工龄只能从招、转、顶替之日起计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其他应当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一)在职人员受开除及开除以上处分(劳教、拘役、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等)的,无视同缴费年限。
(二)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发调干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文革前,职工因冤假错案处理,随父母迁到农村年满十六岁的子女,不属于“文革”期间和1962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不能按知青对待,下乡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其他不应当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形。
第七章 退休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退休时间为满龄当月,满龄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参保人所在单位在满龄当月后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退休时间仍为满龄当月,自申报办理次月起享受退休待遇。期间,由所在单位承担用人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补发退休待遇。
第二十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休待遇。
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参保人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办理:
(一)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满十五年后,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退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养老金组成,核算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二者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分别情况按照如下规则认定:
(一)以职工档案中,招工、顶招、招干、入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资料的记载时间为依据;
(二)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学徒工、亦工亦农轮换工转正后期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在本单位转正前最后一次工作时间为认定依据;
(三)被判刑或单位开除的职工,应以重新参加工作时间为认定依据;
(四)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前述人员工作时间的更改,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工人岗位或由工人岗位调整到管理技术岗位,退休时按本人所在岗位规定的退休条件和待遇执行。职工变换劳动岗位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注明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新调整岗位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才能按新岗位办理退休。
女职工工作岗位难以认定的为工人或管理技术岗位的,以及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的,均可按选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即在50至55周岁之间,由女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将其拟退休年龄及有关情况在本人主要居住区张榜公示一周后,选定一个退休年龄,以选定退休年龄满周岁的当月为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年龄一经选定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得更改。
女职工年满50周岁,失业1年以上且档案由个人托管的,虽然失业前为管理技术岗位,也可参照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西安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31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时还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办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移交手续,并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1、《西安市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
2、《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